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利息纠纷

  • 发布时间:2018-03-11 15:22:26,加入时间:2012年06月30日(距今472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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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韶始法民一初字第***号

原告:陈***,女,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代理人:郑盛家,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

原告陈***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郑盛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0月21日在被告所在地******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婚前双方相互了解较少,婚后发现性格不合且长期分居。双方经充分协商后于2013年2月16日达成《离婚协议书》,并于2013年2月18日到******自愿登记离婚。依据《离婚协议书》第四条第二项约定,被告应当于2013年12月31日前返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所借的现金款等共80000元,并约定逾期支付上述款项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日5‰。现被告拒不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80000元给原告;2、被告支付违约金(从2013年12月31日起按日5‰计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0月21日在******登记结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长期分居,于2013年2月1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于2013年2月18日到******登记离婚。

2013年2月16日原告陈***与被告李***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第四条第2项约定“双方确认女方(即原告,下同)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婚前个人财产出借人民币7万元给男方(即被告,下同)从事个人经营活动,因此男方同意于2013年12月31日之前,向女方返还人民币8万元(大写:捌万元整)……违约责任:男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五向女方支付违约金。”

双方婚续期间的2012年4月18日被告李***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写明“今借陈***现金人民币大写:柒万元整(70000元正)。”李***作为借款人在落款处签了名。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时案由定为离婚后财产纠纷,经审理,本案诉争的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其案由应更正为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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