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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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
贩卖、运输毒品罪的为死刑,而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系无期徒刑,非法控制、支配毒品的行为是认定为贩卖、运输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以及从贩毒者住所等处查获的毒品是否一并计入贩毒的数量,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生死”,应当特别慎重。
刑法理论普遍认为,只有在不能查明控制、支配毒品的行为人实施了或者为了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即不能查明毒品来源或者去向时,才有作为最后手段的、具有补漏性、截堵性、兜底性的、非法持有毒品罪适用的余地。[2]所以,就贩卖、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而言,如果查明行为人为了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罪而持有毒品的,就没有非法持有毒品罪适用的余地。换言之,只有在不能证明行为人为贩卖、运输毒品而持有毒品时,才有可能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笔者得出几点结论:一是行为人携带毒品在运输途中被查获的,若不能证明是为了实施走私、贩卖或者因为实施了走私、制造毒品而运输的,虽然可以单独认定为运输毒品罪,但应排除死刑的适用;[31]二是不能证明是为了或者因为实施了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而运输的,运输应限于较远距离或意图较远距离的运输,可以考虑限于跨县或同城跨区之间的运输,反之,若证明运输毒品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有关,则不必做运输距离的限制;三是吸毒者携带运输未明显超过其合理吸食量的毒品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明显超过其合理吸食量的,虽然成立运输毒品罪,但在量刑上也应与非吸毒者运输毒品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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