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律师、广州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

  • 发布时间:2018-03-18 10:42:20,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23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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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标专利知识产权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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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专利侵权的判断方式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为技术方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的“模样”;二者保护对象不同,保护的价值取向也不相同,侵权判断的方式也存在很大差别。本文中,笔者将对专利不同侵权判断方式产生的原因进行探析。

  在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判断过程中,全面覆盖原则是一项基本原则,即涉嫌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过程中,相同或相似原则是一项基本原则,即涉嫌侵权设计与涉及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产品外观相同或者近似,是认定涉嫌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条件之一。

  那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在侵权判断方式上,为什么采取了与外观设计专利不同的原则呢­对此,笔者尝试对背后的原因进行分析。

  原因分析

  第一,保护对象的不同使得二者侵权判断原则不同。

  根据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定义,这二者的保护对象是“技术方案”,通俗来讲,就是涉及“解决技术问题的方式”;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 “产品外观设计”,通俗来讲,涉及产品的“模样”。

  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构成相应的技术方案;技术方案由技术特征构成。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具备这些技术特征时,就可以实现发明专利预定的技术效果,初步确定实施了发明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可以初步确定侵权成立。因此,在侵权判断时,涉嫌侵权产品是否包括权利要求限定的全部技术特征,是判断侵权成立的基本原则。在涉嫌侵权产品还包括其他技术特征时,可能产生另外的技术效果,但并不影响发明专利保护技术方案在涉嫌侵权产品中再现;因此,涉嫌侵权产品中具有的另外的技术特征不应当影响侵权判断。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每一件外观设计,应当是独立的一件产品的 “模样”,要保护的“模样”一般由多个要素形成。这些要素导致要保护的“样子”具有预定的“专有美”。在侵权判断时,涉嫌侵权产品如果具有该外观设计专利中的所有要素,也会具有上述“专有美”的属性,进而可以初步判断该产品落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在涉嫌侵权产品除包括该外观设计专利中的所有要素之外,还包括其他要素(增加要素)的情形下,如果增加要素已经使得该产品不具有上述“专有美”的属性,那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内容就未在该涉嫌侵权产品上再现,就不应当被认定为侵权;当然,如果增加了要素,但涉嫌侵权产品仍然具有上述“专有美”,那么该增加要素不应当影响侵权判断。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二者与外观设计专利上述区别的根本在于:发明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技术特征具有相对独立性;而外观设计专利中,导致“专有美”产生的要素具有综合性,很多时候无法将相应的要素单独分开,这也是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过程中支持“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判断原则的重要原因。

  因此,保护对象,即技术方案和产品“模样”的区别,使得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断的原则不同。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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