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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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这里的‘责令交出土地’是指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责令交出土地’属于行政强制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使被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转移占有,其实质是对征地决定的执行,其内容通常明确了对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的终结时间,并确定可以强制执行的后果。由于其实际上为被征地人设定了权利义务,故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值得注意的是,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行政机关实现被征收土地转移占有的唯一强制性途径,便是做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使集体土地证不在手中,也不存在强拆问题。凡是行政机关自行组织和实施在集体土地上强制拆除、搬迁房屋的,均属违法的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查处违法征地行为的法定管理职责并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机关不履行依法查处违法征地行为的法定职责,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不履行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查处职责(土地管理法76条),二是不履行‘对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土地’行为的查处职责(土地管理法78条);三是不履行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行为的查处(土地管理法81条)。
在实践中还应该注意三个问题:
(1)土地违法行为是否经过举报,不是此类案件是否受理的前提条件。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三、十八条的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违法案件的来源包括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群众举报、土地管理部门在巡回检查中发现等四种。群众举报并非土地管理部门发现土地违法案件的唯一途径,故,即使未举报,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起诉土地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在此类诉讼中,土地管理部门需举证证明由于其客观原因尚未或者未能发现涉案的土地的违法行为,如查证属实,才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要对行政机关不履行应答义务和不履行法定职责进行区分,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延迟、推诿或者不予答复等行政不作为案件,虽然不属于土地违法案件,但是也是在行政案件受理范围之内。
(3)要审查起诉人与被诉不履行行政职责行为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履行法定职责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际管理人应都属于利害关系人的范畴,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的多数村民、村委会、使用争议土地的集体成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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