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罗湖离婚律师

  • 发布时间:2025-04-15 11:04:04,加入时间:2014年03月26日(距今405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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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XX年购入深圳市XX区XX村北区某房产,原告与被告XX年XX月XX日在深圳市XX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XX住宅(深圳市XX区XX村北区XX房产)归原告所有,因未及时办理过户,目前本人通过各种方式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深圳市XX区XX村北区某房产归原告所有;2、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上述房产过户手续。 被告未答辩,开庭时缺席。 本院经审理查明: 1、原、被告于XX年XX月XX日在深圳市XX区民政局协议离婚。 2、原告提供《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名下XX住宅1套归女方所有,离婚后即办理过户手续;双方还对子女抚养、其他财产及债务做了处理。 3、庭审中,原告称《离婚协议书》中载明的“双方名下XX住宅”即本案中的深圳市XX北区某房产,原告提供的房产证显示,该房产为市场商品房,目前登记为原、被告各50%。 另根据原告提供的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房地产查封表显示,该房产目前在查封状态中。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XX年XX月XX日已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时,被告同意将深圳市XX北区某房产归原告所有,系双方离婚时对该夫妻共同房产的归属做了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据此判定该房产归原告所有。 因该房产目前尚登记在原、被告名下,故被告应协助将该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深圳市XX北区某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XX号)归原告尤某所有,被告陈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将该房产过户至原告尤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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