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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三十年正月廿8(一九04年三月一4日)户部向皇上奏报创办银行操持,奏曰:“现当整齐币制之际,亟赖建立处所银举动推行环节。臣等再三筹议,拟由户部建立,筹集股本,参阅各国银行章程,斟酌损益,迅即办起银行,认为财币流转总汇之所。”不久户部订定了银行章程,恭呈御览。清廷应允了这个银行章程。
一九08年仲春,经度支部(即官制变革前的户部)奏准,户部银行又改称为“大清银行”(“京师总行”)大清银行在上海、汉口、天津等地建立了二十家分行。大清银行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有一千万两白银,分为十万股,分别由国家和私家各认购五万股。大清银行总行官员有:正副监督各一人,理事四人,监事三人;各分行则配置总办、协理、经理、司帐等官员。清廷厘定《大清银行则例》二十四条,进而肯定了该行的国有性质。大清银行除经营普通银行业务外,还兼有发行纸币、经管国库等权项。民国建立,大清银行改名“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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