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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徐晓霞 罗兰) 即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同盗窃案件,以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分金二千元;以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分金二千元。
经查明,2018年1月2日清晨0时许,被告人蔡某和被告人刘某同谋盗窃西湖区某建立工地的电缆线,由刘某在工地围墙边望风,蔡某进入工地,并用随身携带的钢丝剪剪断工地塔吊上18米长的电缆线(判定代价人民币1633元)。越日10时许,蔡某、刘某用美工刀将所盗电缆线外皮剥去后,卖给一废品采购站,所得赃款412元被两人均分。2018年1月9日13时许,民警在西湖区一拆迁工地将蔡某、刘某抓获,并现场查获作案东西及电线外皮。
另查明,蔡某与刘某均因盗窃、掳掠等成心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分别于2014年4月8日、2016年5月10日刑满开释。
一审法院以为,被告人蔡某、刘某共同以非法占据为目标,机密盗取别人代价人民币1633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举动均已组成盗窃罪。被告人蔡某、刘某归案后照实供述本人的恶行,依法能够从轻处分;被告人蔡某、刘某系累犯,依法该当从重处分;被告人蔡某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分。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