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房屋能继承更名吗?广州专打房产继承官司律师

  • 发布时间:2019-07-02 11:14:13,加入时间:2013年12月20日(距今415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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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电话:;QQ:522-‌‌。陈律师是广州专打遗嘱遗产继承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家庭遗产纠纷案件,办理遗嘱公证、诉讼分割遗产、宅基地、房产继承,遗嘱效力纠纷,遗赠协议纠纷、遗嘱是否有效的继承分割纠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广州海珠区遗嘱继承纠纷律师事务所 宅基地房继承咨询

        广州继承后分割房屋的纠纷,适用诉讼时效吗?

       黄老汉与老伴2008年相继去世后,留下一栋房屋,该房一直由黄先生的大儿子占用。2014年,黄先生的小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遗产。庭审中,继承诉讼案件,黄先生的大儿子表示,本案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这个说法有道理吗?

       陈律师(电话:;chen)讲法:没道理,本案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视为共同共有。可见,遗产未被分割前的法律属性为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基于共同关系而对一物共享所有权,其特点是强调主体的复合性和客体的单一性,本质上是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就对外关系而言,它排除了相对人对物的干扰和侵害(此种情况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就内部关系而言,各共有人对物享有永久性的权利,任何共有人随时都可以提出对共有物的分割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之后法院认定,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黄先生的两个儿子都是其法定遗产继承人,所以,黄先生的小儿子在2年后提出继承遗产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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