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贩卖毒品罪增城去看守所会见 广州贩卖毒品罪律师

  • 发布时间:2018-07-05 15:15:26,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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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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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三种情形

贩毒案件中的居间介绍,是指居间介绍者为促成毒品交易,利用各种手段(包括提供对方个人信息、提供联系方式、提供见面场所、协调交易数量价格等)撮合卖家和买家发生联系。无论是为买家介绍卖家还是为卖家介绍买家,或是为双方牵线搭桥,该概念的核心都是在于居间介绍者提供的是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实质上是基于促成毒品交易的故意来帮助贩毒者和购毒者相互认知相互联系,因此,认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本质上就是讨论数人之间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结合《武汉会议纪要》,居间介绍买卖毒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为贩毒者介绍购毒者。居间介绍者明知贩毒者有出售毒品的意图,仍积极为其介绍购毒者,畅通贩毒渠道,使贩毒行为得以顺利进行,居间介绍者与贩毒者既有贩毒的共同故意,又有贩毒和帮助贩毒的共同行为,二人应当构成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居间介绍者有无从中获利不影响犯罪认定。

二是为购毒者介绍贩毒者。居间介绍者受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的,致使毒品成功流转的,根据购毒者意图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居间介绍者明知购毒者欲购毒品用于贩卖的,购毒者无异构成贩卖毒品罪(为贩卖而购买仍属贩卖行为),而居间介绍者为购毒者的贩毒行为提供了物质帮助,因此居间介绍者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2.居间介绍者明知购毒者欲购毒品用于自己吸食的,如果毒品数量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案标准,居间介绍者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如果没有达到,则二人均不构成犯罪,以治安处罚处理即可。在此种情形下,由于居间介绍者只有为他人购买毒品提供便利的行为,其行为不属于贩卖毒品,与贩毒者也没有贩卖毒品的共同故意,因此居间介绍者与贩毒者不构成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

三是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居中撮合。这种情形下,居间介绍者明知双方进行毒品交易而提供帮助,促成双方交易成功。提供帮助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提供人物信息,有的是提供场所,有的是买卖双方并不见面而是由居间介绍者转交毒品和毒资,有的甚至是以不作为的方式默许买卖双方在其家中交易毒品等等。不论形式如何,也不论介绍人有没有牟利的目的,更不管行为人是否实际获利,都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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