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筑工程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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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对擅自处置查封财产的应对措施
1、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对擅自处置查封财产的责任人进行拘留、罚款;
2、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追究被执行人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实践中,有较多执行案件符合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但在移送公安后,认为不构成犯罪不予立案侦查,或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决定,造成了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违法行为逍遥法外,对被执行人拒执罪、非法处置财产罪人民法院因没有逮捕权,当事人亦不能提起刑事自诉,造成打击力度不够,客观上造成执行难的问题更加难以解决。
3、对查封财产依法继续执行。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擅自处分的财产如何执行,存有较大争议。如查封的房产,被执行人又与案外人签订了租赁协议,案外人已实际使用该房产;或者被执行人利用与案外人的虚假转让协议,在其他人民法院通过确权诉讼,将查封房产确权为案外人所有。有的法院将案件中止执行,先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有的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认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达成的租赁协议或者转让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在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时,直接认定合同无效,驳回执行异议。执行中是否必须对被执行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进行实体上的认定?笔者认为,执行程序中无须对前述的租赁合同或转让合同就其实体效力进行认定,对实体效力问题的处理,应由审判程序来解决。
所以,对被执行人擅自处置查封财产的处理,只能依照依法《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依法进行处理。在执行过程中,裁定驳回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继续对查封财产采取拍卖强制措施,直至执行完毕。至于案外人不服驳回异议裁定,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则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由审判业务庭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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