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北京市的很多著名的民办幼儿园可以发现,它们并不是公司制的,不是合伙制的,不是企业,而是均注册为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机关一般为某区的民政局。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所谓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指,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所谓营利性民办学校是指,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无论对于营利性的还是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其取得办学许可证后,都要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细读上条法律规定可以发现,它只要求了民办学校要到登记机关进行法人登记,但是并没有明确什么机关是登记机关。按照通常理解,应当是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但是工商机关登记的是公司企业,而公司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再对应到上一段所说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也就是说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公司企业的登记方法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同时,第十九条的规定还提到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处理。这就进一步表明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公司属性。
而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于其不以营利为目的,所以自然就不是注册为公司或者其他性质的企业。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按照该条例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的民办幼儿园,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即教育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登记设立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按理说,既然是民办幼儿园,不少人创办的目的应该主要是为了营利吧,那么为什么绝大多数幼儿园都注册成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呢?此前,民办教育促进法并没有做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区分,但是2016年做出区分及可以改变营利性质的规定后,也鲜有幼儿园去变更。也许,热爱教育事业是一类理由,但是一定还有其他理由。
再次翻阅民办教育促进法,翻到第七章,法律明文写道: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
如此看来,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幼儿园,可以享受这么多优惠政策呢,在北京,土地什么的现在可能比较难了,但是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就已经是很有利的条件了。
行文至此,有些读者可能疑问尚存: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可以享受很多优惠政策,但是终究还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办学结余还要全部用于办学,结余也到不了自己的口袋啊,如果我的创业项目想做幼儿园这一块,我岂不是纯粹是在做公益。当然不是,君不知,幼儿园只是一个教育服务的终端呈现,其背后还有食堂、物业、教学管理设备等等,而这些服务或者产品都是需要从其他地方采购的。民办幼儿园不是政府机关,采购自然由自己说了算,那么像谁采购呢,在相同性价比的情况下,当然是向自己的举办者的关联企业采购啦。事实上,有很多幼儿园的举办者并非个人,而是公司,该公司同时还涉足教育产品服务的开发或者物业管理或者玩教具生产等等。套用互联网思维来说,幼儿园是社交平台,免费使用,但吸引流量,为合作的电商解决客户问题。虽然有点套路,但是我倒觉得很真诚,这些企业既通过开办幼儿园帮助社会缓解了入园难问题,又通过和幼儿园的合法合作,做起了幼儿教育辅助业务,解决了很多人的就业,为GDP的增长做出了自己的两份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