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著作权计算机软件图片著作权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职业宣言:关注民生 服务社会! 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温馨提示:差之毫厘谬误千里!
电影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根据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第15799号《发行权证明书》,可认定原告专有独占性享有该电影作品在中国(不包括台湾、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电影,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电影,侵害了原告对该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原、被告均无证据证明原告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涉案电影有一定知名度、被告在涉案电影公映前即以通过付费点播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该电影、PPTV网受众较多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被告还应当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