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办理离婚律师

  • 发布时间:2024-08-14 06:26:50,加入时间:2012年07月05日(距今475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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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全面了解婚姻状况及离婚理由,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时,首先要了解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还是无效婚姻、同居关系等婚姻情况。不同的婚姻状况诉讼方案是不一致的。其次要了解婚姻的基本情况,包括何时认识、恋爱过程、结婚时间、有无子女、婚后感情等基本情况。再次要清楚离婚原因,因为离婚的原因是判断是否应当离婚的关键性事实,所以应该仔细了解清楚。最后要清楚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对离婚的态度,确定有无和好的可能,有无签订离婚协议等其他情况。
二、依法定情节为依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有无和好可能。
  是否应当离婚的核心要件是夫妻感情破裂。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也应围绕这一核心展开工作。不应以主观臆测评判,而应该以法定情节为依据,符合法定情节的皆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不符合法定情节的,就不一定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感情却已破裂的法定情节主要是《婚姻法》第32条的四种情形(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1989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十三种视为感情破裂的情形。是否感情破裂要是具体情况确定。
三、在没有离婚法定情形的情况下,很可能需要二次诉讼离婚。
  当夫妻第一次离婚时,如果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则人民法院在审查感情是否破裂时,没有上述二所属的情形和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很可能判决不准离婚。这种情况下,坚决要求离婚的当事人,需要提出第二次离婚诉讼,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第二次离婚必须在第一次离婚诉讼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后方能提出,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2、为了提高效率,缩短离婚诉讼周期,无特别情况下,第一次不准离婚判决后,一般不宜上诉,除非有新情况发生。
  3、在未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的期间内,双方应当分居。如果在此期间内仍在一起共同生活,可能导致第二次离婚失败。
四、从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出发,确定子女归谁抚养
  子女抚养的问题也是离婚案件的一个关键问题。有子女的夫妻离婚,就子女抚养问题能协商一致的,一般法院以协商意见为准如果双方都坚持要求抚养,或双方都不愿意抚养的,则人民法院将从谁抚养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出发,判决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五、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注意的要点
  1、原告应当在诉讼请求中,将要求处分的财产列明,提请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对不在诉讼中提出诉请的财产不予列明,如果原告一方不列明财产或少列财产,则被告一方就要正确分析,是否提出财产分割问题,如果被告一方补充提出分割财产要求,一般在答辩状中提出。2、对容易变动、转移的财产,应申请诉讼保全,离婚案件比较特别,原被告双方均有权提出诉讼保全。3、要正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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