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司法破产清算股东投资股权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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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清偿损益的确认
由于在企业破产阶段,大多数债权无法得到全额清偿,但由于破产最终发生债权消灭的结果,因此会产生企业因清偿而发生应税所得的问题。对于该清偿收益是否需要再破产阶段进行确认,有观点认为,在破产清算中既不需要考虑资产转让损益,也不需要考虑债务清偿损益。原因就在于,企业发生破产清算已经资不抵债了。企业层面清算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出企业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负债只有在企业完成全部清算后才能最终确定。因此,由此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债权,在破产债权申报环节属于不确定的债权,无法进行破产债权申报。而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无法得到清偿。而不确定债权又无法申报。因此,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实际并不需要进行企业层面的税务清算。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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