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标专利知识产权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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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
本案中法院还依职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调取了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备案材料。这项证据可以成为确定原告外观设计的内容、比较原告的外观设计与被告的瓶贴是否相同或近似的依据。
二、本案侵权行为的认定
本案的关键是判断被告的瓶贴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需要注意的是,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与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断是不同的。在后者,主要是看被告使用的技术是否处于原告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内,所以就要基于原告权利要求书中表述的技术特征而判断被告使用的技术与原告得到专利权保护的技术是否相同。而在前者,由于外观设计只是附属于产品之上的一些富有美感的设计,技术含量较低,所以在判断是否侵权时以在被授予专利权时显示于图片、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为准。本案中被告生产的黑加仑饮料上的瓶贴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相比,形状相同,构图相似,主要色彩相同或相似,仅有局部色彩及文字存在不同,故法院据此认定被告生产的瓶贴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相似,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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