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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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主体问题
一是投资方主体资格问题。除上述因资信和履约能力原因外,对投资方拟以集团或分公司名义签约的亦要慎重对待。现实中,有些集团可能仅系投资商名下若干企业组合约定俗成的习惯称谓,并未经工商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性质的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依法不具备签约主体资格;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除非得到(总)公司授权,一般情况下,与分公司签订招商引资正式合同应当慎重。此外,对于母子公司、关联公司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亦要作出辨别,正确选择签约主体,避免因合同主体不适格而形成纠纷隐患。
二是政府作为合同(协议)主体问题。招商实践中,外来投资方特别是实力雄厚的大企业集团,出于顾虑政策不稳定、投资环境变化等原因,通常要求政府作为合同当事人,政府不出面,投资商根本就不谈。政府为了促成项目迁就投资商,有意无意地成为合同当事人。我们认为政府应审慎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理由在于,合同双方是平等法律关系,而作为市场监管的主体,政府的定位不能既是行政监管关系又是合同平等关系,既是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因此不宜成为招商引资合同的当事人,好让投资方与使用资金方来签合同,由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项目建设合同的主体。政府可以就某一产业领域的发展与大型企业(集团)、就巨额的借贷融资项目与大型的金融机构(融资机构)签订宏观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就城市建设、基础设施、环保等涉及国计民生的项目,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项目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或协议,也可由相关职能部门去签订并履行合同,避免在普通的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中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政府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作为领导者和组织者,一方面可以组团招商推介本地项目,另一方面应在优化投资环境上下功夫,使客商来得了、落得下、有钱赚、可发展,避免政府自身陷入各类纠纷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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