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消息:发票遗失不用登报了

  • 发布时间:2018-10-05 14:11:39,加入时间:2018年05月21日(距今263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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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发票丢了不用登报了?

我们再来读一遍公告内容:

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所以,丢失专用发票不用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但不是说不用登报哦!要登报,但不一定是《中国税务报》!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5)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注意:《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不因上述50号公告而取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号)要求:

当发生发票丢失或被盗时,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并列入丢失或被盗发票数据库。一旦发现有开具作废发票者,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其实,简单来说,不论是增值税专票还是普票,如遇被盗或丢失,都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问题二:弄丢发票会罚款,这项没改吗?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对丢失发票处罚: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问题三: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何抵扣进项税?

流程和规定如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且根据现行纳税规范,要求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

以前丢专票要在税务报登声明,对于很多企业来说,根本不知道如何去联系中国税务报的编辑。这次改革,也算是打破垄断?

至于罚款这件事,很多时候,企业并不是故意要弄丢的,丢了发票本来就一团乱,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还不够,还要罚钱,这就不免有点冤枉。或许下次调整,能够出台分情况而定的政策,而不是一刀切的罚、罚、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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