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伙企业法律顾问咨询律师、合伙合作纠纷律师

  • 发布时间:2018-12-15 19:42:54,加入时间:2011年10月19日(距今457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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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律师,专职合伙纠纷律师,重点大学法院院校毕业,中共党员,从事法律10年,执业于广州大型的律所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专业打造诚信,诚信铸造品质  本律师收费合理、尽责尽责,当事人交到本律师手上办理的案件无一不是尽心尽力办,当事人满意度达99%、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

律师解答:可以。理由如下:

      一、根据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法》在此设了一个例外,即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公司可以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二、根据2007 年6 月1 日实施的《合伙企业法》的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由此可以得出,其余的组织形式并未被禁止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三、《合伙企业法》后于《公司法》颁布并实施,实际上是对《公司法》的补充,因此根据《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四、有限责任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不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其以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宣告破产,不会导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未缴足出资或抽逃出资导致公司资本不到位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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