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拆迁佛山拆迁行政赔偿诉讼、佛山房屋拆迁补偿律师

  • 发布时间:2019-01-17 14:19:52,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17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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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纠纷方面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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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拆迁行为的行政赔偿诉讼类型

根据《条例》第28条的规定,强制拆迁工作由作出征收的地方政府所申请的人民法院来进行。那么,如果拆迁阶段发生了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并引发了赔偿法律关系,应当由进行拆迁的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而被拆迁人所应适用的法律途径,自然是国家赔偿法第38条所规定的司法赔偿程序。但笔者认为,这一赔偿请求应该适用行政赔偿诉讼类型。

抛开其他理由不说,单从拆迁行为之法律性质,便可知其不该经由司法赔偿途径。执行后致人损害的司法判决类行为,之所以用特殊的司法赔偿途径来处理,乃是因为司法行为通常是程序严密之权利处分行为,属于权力一责任关系范畴,不仅涉及司法权威与司法独立,也涉及司法人员之独立,故必须用特殊程序加以处理,以协调人权保障和司法独立、程序自治等价值。而基于前文分析,强制拆除行为乃单纯的执行行为,除非侵犯本源性权利与义务关系,违反对可剥离财产的注意义务,否则就不会产生新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因此,这样的行为,完全不同于司法机关基于国家司法主权所生的权力与责任关系而剥夺、处分公民权益的司法行为,而仅仅是纯粹的行政执行性行为,无资格接受特殊程序的保护,只能适用与其本质相应的、针对违法侵权行为的赔偿诉讼。对于这一诉讼类型,《国家赔偿法》关于行政赔偿诉讼已有相关规定,笔者不予详述,但既要注重其中“违法”的判断与运用,也要注意其审判步骤与具体制度[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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