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拆迁律师、佛山被拆迁选择货币补偿者房屋置换

  • 发布时间:2019-01-18 17:27:19,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17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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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纠纷方面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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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置换

案情概览:

2009年6月,某地启动了旧城改造计划,张先生一家所在小区在此次拆迁之列。开发商贴出公告,称此次拆迁将由被拆迁人投票或者抽签选定评估公司对居民房屋进行评估。张先生所有的建筑面积为87平方米的房屋评估价格为30万元,在商谈过程中,开发商提出,此次拆迁均由开发商向被拆迁人支付评估价格的货币作为补偿,未安排房屋置换,对张先生提出的同区位同面积房屋置换的要求不予采纳。

张先生拒绝开发商货币补偿的要求,坚持要求按照房屋置换的方式对待拆迁房屋进行补偿,在拆迁律师的指导下,开发商遂向本市拆迁主管部门提出裁决申请。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同时规定,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附属物,不做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此两种情况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2003年4月29日颁布的《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的复函》(建办法函号)中,也明确规定,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置换。

办案点睛:

现行拆迁中的房屋置换制度内蕴含着双重价值目标:一方面是通过房屋的所有权调换,实现对被拆迁房屋产权的价值补偿;另一方面,在保护房屋经济价值的同时,也要对不少当事人居住权进行充分保护。

被拆迁人存在选择的权利,在拆迁律师的指导下,不少当事人可以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合理的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置换。这样的制度安排,既兼顾了财产保护与社会稳定,更有利于实现多元价值目标的平衡。因此除了法定的特殊情形之外,任何人无权指定被拆迁人只能接受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不少当事人的好评。

联系人: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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