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不合法、广州征收拆迁律师

  • 发布时间:2019-01-18 17:28:28,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17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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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纠纷方面律师 -王(金和)律师  

职业宣言:关注民生 服务社会!       办案技巧: 方面练达

温馨提示:差之毫厘谬误千里!

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不合法

案情概览:

李先生等6人家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某村,2012年初,因石家庄新客站广场及道路配套工程建设,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其房屋所在区域实施拆迁。

拆迁律师介入本案后,启动了一系列法律程序,其中,在拆迁许可证诉讼案中,石家庄市建设局提交了一份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资金到位的银行证明”,该份《资金证明》系石家庄市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出具的,载:“我中心于2010年4月2日收到市财政局拨入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公司账户新客站广场拆迁专项资金2亿元整,特此证明。”

法律分析: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七)款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金融机构出具的已专项收存不少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证明;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拆迁人应按照拆迁管理部门认可的资金数额,将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存入拆迁管理部门指定拆迁现场附近的一家银行,确保该项资金用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并方便被拆迁人专用。

本案中由石家庄市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出具的《资金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首先,石家庄市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并非金融机构;其次,该证明并非专项收存存款证明。

办案点睛:

《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是拆迁人申领拆迁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之一,应当系金融机构出具的存款证明,且能够证明其专款专用用途,机构承诺资金不得作为拆迁许可的资金证明。实践中,在拆迁律师的介入下,很多拆迁项目在申领拆迁许可证时提交的《补偿安置资金证明》都不符合法律规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合法必然导致拆迁许可违法,这个点可以作为重点打击对象。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不少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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