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贪污罪、广州贪污罪律师

  • 发布时间:2019-01-20 15:10:11,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17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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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贪污受贿罪会见辩护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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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对其他人的贪污犯罪事实不知情,因为缺乏共同犯罪故意,不构成贪污罪。

相关案例李某甲被控贪污宣告无罪案

争议焦点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跟他人有共同贪污的犯罪故意?

起诉书指控的事实2011年11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攀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特种分工公司机械化处原主任李某乙、书记马某某、副主任孟某甲、副主任黄某某、第一项目部经理任某某、项目部党支部书记刘某某、第二项目部经理冉某某、第三项目部经理林某某(八人另案处理),签订虚假劳务合同,共同套取攀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公款702113元。被告人李某甲分得152133元。

案例要旨及无罪辩点控辩双方主要争议被告人李某甲是否与李某乙、马某某等人具有共同犯意。因某公司机械化需要解决劳务费,在分公司领导的同意和安排下,决定采用签订空合同套取部分现金的方式予以解决。这一行为和目的本身,并不当然构成刑事犯罪。虽然被告人李某甲从中收取了好处费,但其仅仅认为该款系帮机械化处走账,并不知道该款的真实用途及后去向。期间,机械化处的班子成员李某乙、马某某、孟某甲、黄某某商定,将550000元公款予以私分,被告人李某甲并不知情。因此,被告人李某甲无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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