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反贪污贿赂局的起诉意见书律涉案金额有具体的数额

  • 发布时间:2019-01-23 11:19:55,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17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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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贪污受贿罪会见辩护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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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以两种标准定罪量刑不当。

辩护人充分注意到,龙**反贪污贿赂局的起诉意见书对前三被告各自的涉案金额有具体的数额。但起诉书没有以查清的事情作为依据,在一个案件中适用了两种标准,前三被告按照*庄片生态补偿金总额追究,供村片涉案18万元,仅对存折中未处理的40000余元追究刑事责任。

但汤* *2010年7约10日15:40分笔录第4页—5页有:李*、练**愿意与我们合作,到时候可以分取一些生态林补助款,之后我就安排张**和林*协助叶**到*庄完成规划生态林任务。我们站里5个人每人3500元(或者3600元)另外10000多元给生态办***了,我当时就把这3500元钱收下了等的供述,结合叶**关于涉案生态公益林补偿金问题林业站集体都是知情的,尤其领导层是有共同意向的,是有利益关联的供述。且林业站占三分之二属于大头,并且实际已经按此操作分配,事实是清楚和明确的,不应该让两个为了配合林业站快速完成新增态公益林面积工作的农民为林业站职工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辩护人认为:本案应该按一个标准认定,即被告李*对主观故意和已经查清的事实承担责任。事实既然存在黄**与练**签订有合伙协议,有明确的利益分成,起诉书也在查明的事实中认可2:1分成,却在一个案件中,按照不同标准追究刑事责任,显然没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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