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专业律师 -广州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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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转移毒品罪与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罪
根据刑法第349条规定,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法定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低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高刑无期徒刑和运输毒品罪的高刑死刑。窝藏也是一种对毒品的非法控制、支配,因而窝藏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之间的关系值得研究。而转移毒品也可能属于运输,因此转移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之间的界限需要讨论。从窝藏、转移毒品罪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及隐瞒毒赃罪并列规定来看,窝藏、转移毒品罪显然具有妨害司法的事后帮助犯的性质。现代各国刑法虽然均将这种事后帮助的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但这种犯罪具有的在本犯既遂之后帮助本犯逃避法律追究的本质并没有改变。因而应当认为,只有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既遂之后,为了使这类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而窝藏、转移毒品的,才成立窝藏、转移毒品罪,否则应当成立相关犯罪的共犯。[32]司法实践中,为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保管毒品的,几乎无一例外地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窝藏、转移毒品罪。[33]例如,被告人张某发现他人将藏匿于自己借给其临时居住的房间内的电冰箱里后,私自将该转移至他处藏匿,以供自己继续吸食。法院并未认定为转移毒品罪,而是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34]这说明,由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终目的通常是将毒品出售给他人,而在此之前(既遂之前)的参与,通常只能评价为相应犯罪的共犯,难有窝藏、转移毒品罪成立的余地。故而,虽然在理论上有窝藏、转移毒品罪成立的余地,但由于窝藏、转移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运输毒品罪以及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共犯相互交织,其事实上难有单独成立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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