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构成佛山贪污罪的证据不足律师、佛山贪污罪

  • 发布时间:2019-02-03 10:09:07,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17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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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贪污受贿罪会见辩护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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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被告人吴##构成贪污罪的证据不足,应为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而本案中,从公诉机关指控的整个证据材料可以看出,旧村改造项目在前,与土地复垦项目存在交叉,而按照资金的发放情况日##办事处财政所的证明证实为建设##家园在共拨付给该村土地补偿款为元,而按照规定应当支付485.425元,尚欠该村土地补偿款56.9514元。也就是说进行旧村改造项目的资金尚未发全,而土地复垦费用也仅仅是发了87万,且当时土地复垦已经花了200多万,而根据被告人购买保险的时间可以看出,是在日,是在发放土地复垦费用87万元之后,因此,被告人购买保险的钱是用的办事处的垫资或者村内其他收入,退一步讲,即使是土地补偿款既然已经发到村里,且在给村民的地上物补偿款均已发放的情况下,也属于##村委会集体财产,而不是侵犯国家财产,因此认定被告人构成贪污罪的证据不足。而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只侵犯单位所有财产所有权。当不管是土地补偿款还是办事处给##庄村委会的垫付资金,当政府发放到集体时,该国家财产就转化为集体财产。他们擅自缴纳保险的行为属于侵犯##庄村委会集体财产的行为,故不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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