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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玩交易法律常识

  • 发布时间:2019-02-24 16:00:58,加入时间:2018年12月27日(距今231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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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向拍卖人提出拍卖委托申请,提供拍卖标的的详尽资料和身份及所有权等有关证明资料;

(二)向拍卖人提出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对保留价保密;

(三)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四)按约定交付拍卖标的、拍卖费用、支付拍卖佣金,取得拍卖收入;

(五)依法办理或协助办理成交拍卖标的的产权转移、证照变更等手续;

(六)可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代理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并可在拍卖开始前撤回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自己委托拍卖的标的,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十九条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竞买;

(二)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第二十条 买受人是指以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按约定支付拍卖标的价款,取得拍卖标的;

(二)未按约定支付拍卖标的价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或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物再行拍卖,并承担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三)未能按约定取得拍卖标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未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支付由此发生的有关费用。

第四章 拍卖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拍卖物品,应当与拍卖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应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示范文本,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模、数量、质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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