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是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胜诉率高。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直到法院开庭审判约4个月时间,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还不固定,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这些及其关键,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1、法定刑过高、幅度过大
从《刑法》第359 条第1款的规定来看,容留他人卖淫罪一般情节的基本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此规定存在分档过粗的缺陷。而在法定刑内如何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选择恰当的刑罚,《刑法》未作明确规定,刑罚适用标准过于宽泛,容易导致基本相同的容留他人卖淫犯罪事实在不同的法院之间判处的刑罚差异较大。另外,对比其他犯罪的基本犯法定刑,容留卖淫罪的法定刑有过高之嫌。
2、何为“情节严重”未予明确
《刑法》对第359条第1款法定刑升格条件的“情节严重”没有作具体描述,又没有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造成了法定量刑标准不明确。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执法不统一的现象。目前,多个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对“情节严重”进行了规定,但仍然容易出现司法适用的混乱局面。
3、据以量刑的标准过于单调
根据《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容留卖淫罪追诉条件不仅限于容留卖淫的人次,还包括容留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及被容留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等情况,因此在对容留卖淫罪进行量刑时不应仅将卖淫人次作为量刑的唯一标准,但在审判实践中,将卖淫人次作为唯一审判标准的情况较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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