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税收筹划方案

  • 发布时间:2019-04-11 11:09:05,加入时间:2018年05月11日(距今262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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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压力大成为了市场上大部分企业面临的难题,无论是第一服务行业还是第二三类服务企业都需要进行税收筹划工作,今天了解一家文化传媒企业的情况,可以通过那些方式来备案解决。

案例背景

企业A,主要从事文化传媒行业,其核心服务业务均为自有团队提供,其客户以中大型企业为主。因其客户特征及需求,在实际业务中,企业A的全部收入都需要开票。年收入两千万,成本在一千万左右(人力成本为主),企业A的真实利润近一千万,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

为了解决较高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企业A通过部分虚增员工,部分买发票等行为,降低利润额,从而降低税金。

风险和责任

虚增员工和买发票是我国最常见的偷漏税行为了,基本上所有企业都操作过。但是在2016年的金税三期及营改增后,这样的操作有极大的税务风险。税务局和社保局之间的数据共享,使得虚增员工很容易被查出。而买发票这事儿,现在的可操作性也极低。因为在最严发票令出台后,发票不仅需要填写企业税号,连内容都有严格的要求,大数据时代可以让税务部门轻松识别风险点。

1、企业A,存在买卖发票等虚开发票行为,有罚金、滞纳金等风险,金额较大的甚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企业A,存在伪造内部业务、企业所得税偷漏税行为,有罚金、滞纳金等风险和可能的刑事责任。

解决方案

企业A可以选择税收优惠政策提供的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来解决其一部分问题:

企业A,安排人另设了一家或者多家个人独资企业。企业A将自己的业务外包给这些个人独资企业。

通过这个模式调整,原来企业A一家独享的一千万利润,被合理分割到各家小企业(即上述另设的个独企业)中,而这些小企业有足够的税收优惠政策,自身的税负率相对较低,所有在整体利润不变的情况下,实现了总体税负降低的效果。

风控重点

1、企业A和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资金流、服务流、合同流、发票流的管理和控制;

2、企业A和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定价合理性问题。

方案实施对比

实施前

实施后

交易模式

企业A独享1000万利润
企业所得税率25%
分红个人所得税率20%
总体税率40%

企业A和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分享1000万利润
企业A依然承担企业所得税率25%,分红个人所得税率20%
个人独资企业享受5.36%优惠税率
总体税率降低至10%以下

节税效果比较:

税收筹划前

税收筹划后

企业A年收入2000万,成本在1000万左右,企业A的真实利润近1000万,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25%,分红的个人所得税率20%

企业A年收入同样为2000万,利润为1000万,设立个人独资B和C,与企业A分享1000万利润,假设企业A保留利润为200万,将剩余800万利润转移至个独型B和C,B和C各自承担400万元且保留小规模纳税人资格,B和C采用核定征收模式

企业A税额:
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个人所得税(分红times;20%=150万
合计税额为:250+150=400万

企业A税额:
企业所得税:200×25%=50万 ;个人所得税(分红times;20%=30万;企业A承担税额合计:50+30=80万
企业B税额:
增值税:400÷(1+3%)×3%=11.65万元(可向税局申请代开专票,虽然B承担了增值税,但是A却可以完全抵扣,整体来说平掉了,等于没有承担)
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400÷(1+3%)×10%×=12.12万元
企业C与企业B同理
那么筹划后方案全部税额合计:80+12.12×2=104.24
所以筹划后比筹划前节约税金=295.76万,节税比例达divide;400=73.94%

举一反三

企业的各个功能,如销售、服务、人事、财务、行政等等,为什么一定要放在一家企业内部,能否外包出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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