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区挪用公款罪刑事律师;天河区看守所律师会见

  • 发布时间:2019-07-24 14:17:29,加入时间:2013年12月20日(距今377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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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直到法院开庭审判约4个月时间,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还不固定,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这些及其关键,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挪用公款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是指国a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主体,包括国a家机a关公务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a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a有单位委派到非a国a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挪用公款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公款,包括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公款不限于现金,包括挪用失业保险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公有国a库a券和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用于质押,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的。

所谓挪用,是指未经合法批准或违反财经纪律,擅自使公款脱离单位的行为。行为人使公款脱离单位后,即使尚未使用该公款的也属于挪用。挪用“归个人使用”的含义: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以下三种情形构成犯罪: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a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

这种情形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以挪用三万元为定罪的起点;挪用公款三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具有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为本罪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例外情形: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情况下构成犯罪;但是,在明知使用人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这种情形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情形以挪用公款五万元为定罪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百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具有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挪用公款不退换、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均为本罪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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