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是广州市专业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解除合同退押金律师、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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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借名买房协议合法有效吗?
律师解答:一般情况下有效,如为了规避限购政策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是有效的,具备购房资格后可起诉过户。但严重规避国家法律发借名买房协议无效,如以非法所得收入借用他人名义买房则属无效。
借名买房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下的产物,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是因为借名买房包含复杂的法律关系,涉及多方主体,不仅仅是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买房、登记关系,而且包括出名人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在出名人违反约定处分房屋时还可能涉及到第三人。法院在认定借名合同是否有效上,主要考量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当事人关于合同效力的举证情况;二是是否存在《合同法》第52条的合同无效情形。依此,借名买房合同效力须具体问题具体探讨,司法实践中通常有以下两种做法:
(1)一般情形下,借名买房合同有效
认定借名合同有效采纳的理由主要是:双方具备缔约能力,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并无瑕疵之处;合同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影响,不违反公序良俗等。如因政策限购而订立的借名合同,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些许争议。认定其有效的主要理由是,限购政策为调控政策,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更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并不会导致无效。认定无效主要是从违反限购政策可能存在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论证。通常情况下,笔者认为应认可其效力,限购政策为调控政策,其主要是着眼于宏观的调控总量,借名买房只是具体将调控对象由“借名人”转至“出名人”,实质上并不会导致政策调控的总量变化,影响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2)严重规避法律、政策的借名买房合同无效
若当事人订立借名合同目的在于恶意规避法律,破坏国家房地产政策,以达到其非法的目的,可援引《合同法》第52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认定其无效。例如实际购买人为将自己的贪污所得、受贿所得等非法收入转变为合法收入,与他人签订借名买房合同,予以变相合法化,此时已经超出民事的范畴,且触犯刑法,此时应认定合同无效。除此之外,认定无效的理由还有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4项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认定无效。如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虽违反的经济适用房的规定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但是其宗旨是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之困难而出台的政策,因而严格规定其购买条件以防止真正困难之人得不到救助,从这个角度而来,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因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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