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业务介绍:
一、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二、商标续展
商标续展又称商标续期,是指商标使用期满前,需继续使用而提交的延长使用期限的申请,商标续展是企业品牌持续发展的必要途径。我国注册商标的有 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 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12个月委托专业代理机构及时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三、商标变更
保证商标注册人合法拥有、使用其注册商标,是企业规范使用和管理商标的体现。
及时办理商标地址变更手续,有利于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地址及时收到商标局下发的有关商标的通知文件,以维护企业自身的商标权利。
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人名义和地址而不办理商标变更手续的,是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商标的法定事由之一。
四、商标转让
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赠送、售卖或转让他人所有专用的行为。转让注册商标,要在转让后6个月以内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转让注册或评估作价。有的国家规定转让商标要连同企业一同转让。我国对商标连同企业一同转让未作规定,但规定了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转让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也可以作为投资物作价入股。
五、驳回复审
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请人所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申请人所申请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驳回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若申请人不服驳回决定,须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陈述答辩理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驳回决定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准予申请商标初审公告的程序。
商标驳回复审是商标申请人争取商标权的有 效途径,可以使申请人得以保留商标注册的在先申请权利。
六、无效宣告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认同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 院起诉。
七、商标撤三
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是指一个注册商标在其有 效期内不使用,且该状态不间断地持续三年以上。 其法律依据为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成为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撤三申请/答辩即为围绕该事项的法律事务。
八、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确认商标权。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异议,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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