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员一二三级报名条件: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本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学年在校学生可申报相应职业高级工(三级)。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一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本科**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相关专业指: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社会工作、 法学等。 劳动关系协调员指从事宣传和监督劳动保障法律实施、管理劳动合同、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该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7年,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正式纳入职业资格目录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