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区征地补偿协议纠纷、广州荔湾区土地征收补偿

  • 发布时间:2019-07-23 18:12:59,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381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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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土地纠纷土地买卖转让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职业宣言:关注民生 服务社会!       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温馨提示:差之毫厘谬误千里!

报送审查的招商引资协议数量仅占签约总数的一成不到的比例,导致一旦出现因协议发生的纠纷,法制部门无从适应。这反映出领导干部们只是把法制机构当作收拾残局的工具,决策问题不事先征求法制机构意见,等到问题难以解决,不可收拾时,再交由法制机构处理,并对问题的解决提出各种条条框框,使法制机构限入“两难”境地。

  如本地政府在未经法制部门审查下,曾以临时机构市场建设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与一外地房地产公司签订了《独资建设某市场合同书》,其中第5条第5款约定,依照国家规定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税由乙方(即该房地产公司)施工队伍缴纳;第7款同时约定,在房屋建设及销售期间,凡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税费。本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本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不含合同签订后国家新出台的新税收政策)由甲方(即本地政府)承担。之后,该房地产公司因缴纳税费问题,被地税局向法院申请执行税务违法、违章处理决定书,该房地产公司被法院执行后,表示不服,认为按照原来的投资合同约定,被执行的税款理应由政府承担,于是起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制部门代表政府应诉,经法院调解,本地政府与该房地产公司达成协议,返还该房地产公司所欠税款、执行费共计4.5万余元。

  又如最近审查的一份《投资合同终止协议书》,作为附件的《零甲醛环保秸秆板生产项目投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都是在没有报经法制部门审查的情况下就由政府与投资商签订了,现在政府想协议解除前两份协议,可是《补充协议》第6条有这样的约定:“如甲方上述第1、2、4条没按时给乙方完成要求,乙方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土地征用款100万元,还要赔偿乙方人民币100万元”,意即政府如果要解约,不仅要退还投资商之前交纳的100万元土地出让金,还要赔偿100万元的违约金。为了替政府减少解约带来的法律风险,我们在审查过程中提出了要约定投资商“自愿放弃原《补充协议》第6条约定权利的行使,因合同所产生的其它的一切责任和后果三方互不追究”的补救条款,另外解约协议要办理公证手续,这样投资商如果声称解约协议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它没有相反证据就无法推翻这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解约协议。在解约协议的末尾,我们还增加“如因此协议发生纠纷,三方自愿选择由本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约定,利用仲裁一裁终局的特点,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防止一旦打官司纠纷久拖不决的情况发生。我们的审查建议得到了行政首长和招商局负责人的认可,他们后来决定另行约定再赔偿投资商63万元,双方在自愿且友好的基础上自行解约。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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