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当事人有约定的,约定的法院有管辖权。虽然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但是当事人约定的法院必须属于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所在地、被告住所所在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之一,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面临法院不予受理的后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兑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原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杨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职业工作近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法学与工商管理双专业本科学士。杨律师仅严格恪守律师执业道德,且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实战经验,执业以来得到广大当事人的好评。杨律师自执业以来承办过包括刑事、民事、经济合同、劳动争议在内数百件典型案件,同时兼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经办的刑事案件中,有被取保候审或被宣告缓刑、撤销起诉的成功案例;在经济合同事务以及债权债务方面,成功为当事人解决纠纷,追回多催不还的欠款以及货款;在劳动纠纷方面,为劳动者追回拖欠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工伤事故方面,抓住关键点,成功为当事人申请认定为工伤,实现劳动者的权益;在交通事故方面,协调当事各方,确保受害者及时得到医疗救助以及足额的后续赔付;在婚姻家庭方面,积极参与调解,化解矛盾,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得到满意的结果。杨律师以专业、严谨的态度,一直秉承“案件没有大小之分,凡是当事人的委托事宜,均为大事”的执业理念,专业认真办好每个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无论是在案件初期,审理过程中,还是审理后,如果您遇到了法律纠纷,您可立即联系杨律师咨询,以免错过的维权时机。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广州图书馆旁)。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