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司破产无法清偿债务股东还要还债吗广州破产律师

  • 发布时间:2019-08-15 09:45:12,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21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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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法破产清算股东投资股权纠纷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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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无法清偿债务,股东还要还债吗?

对方公司破产了,但债务还没还清,可以要求股东继续清偿债务吗?对方公司破产财产全部偿还债务后,剩余的债务一般不能要求股东来偿还,除非该股东有滥用股东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才可以在他的出资范围内要求清偿债务。

债权人的债务在清算程序中得到清偿,但在那之前,破产财产还需要支付其他费用,剩下部分再来清偿债务。

公司破产财产按以下顺序清偿:

首先,破产财产清偿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受理费;

(3)债权人会议费用;

(4)催收债务所需费用;

(5)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然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其他费用和债务: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公司破产后,公司的债务就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无关。但存在特殊情况,股东要对未清偿的债务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股东承担清偿责任有以下情形:

情形一,股东出资不实,包括未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未达到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

情形二,股东抽逃资金。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做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

其他情形,如股东在公司未正式注册成立便以公司名义营业由此造成了债务,或者股东挪用了公司的财产支付个人费用侵害债权利益,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

公司破产清算后,仍然无法清偿债务的,债权人不能要求股东继续清偿债务,但存在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形,建议委托公司法律师查询该股东的出资证明文件,作为股东偿还债务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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