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无证房屋未登记建筑律师、广州违章建筑拆迁律师

  • 发布时间:2019-11-03 14:40:43,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380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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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纠纷方面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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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或规范几个概念。

1、无证房屋与“未登记建筑”。

无证房屋是日常民众常用的一个词语,一般指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无证房并非法律概念,其本身含义不明。法律字典里见不到无证房、有证房这些名称。原来无证房不是法律名词,究竟什么是无证房呢?没有标准答案,其外延比较模糊。在中国知网等权威网站搜索“无证房屋”几乎没有相关论文,法律上贴近“无证房屋”的术语叫“未登记建筑”,因此后文会更多使用“未登记建筑”一词以代替“无证房屋”。

2、违章建筑。我国立法和实务界经历了从“违章建筑”到“违法建筑”的演变,这体现了法制的进步和立法技术的提。

该演变过程大体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城市规划法》实施前。这一阶段,无论是从立法上还是实际工作、日常生活中,人们习惯使用违章建筑一词。该词作为法律语言早应该出现在国务院于1984年1月5日颁布施行的《城市规划条例》第50条、51条中。该条例第50条第2项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违章建设行为,吊销其建设许可证,或者责令其拆除违章的建筑物、构筑物,并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第51条规定:“不少当事人对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给予的责令退出违章占地、拆除违章建筑物和构筑物、吊销许可证和罚款的处罚决定不服,……。”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8年2月12日发布的《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也使用了 “违章建筑” 一词。

第二个阶段是《城市规划法》实施后到《城乡规划法》实施前。这一阶段立法上既使用违法建筑的概念,也使用违章建筑的概念;实际工作和日常生活中,人们仍然习惯使用违章建筑这一词语。1990年实施的《城市规划法》第40条首次使用违法建筑的概念:“在城市规划区内,……,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但是国务院1991年颁布实施、2001年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仍然使用的是违章建筑,并没有相应地使用违法建筑这一概念。其第22条第2款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个阶段是《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到现在。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乡规划法》条文中,既未出现“违章建筑”,也未出现“违法建筑”字样,但学界和执法实务中已有人开始使用“违法建筑” 一词。国务院2011年1月21円公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新使用了违法建筑的概念。该条例第24条第2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地方上的一些规章法规也基本都使用“违法建筑”一词。后文更多会使用“违法建筑”以代替“违章建筑”。

因此本文标题的规范表述应该为“未登记建筑不一定是违法建筑”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不少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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