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拆迁单位无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被罚

  • 发布时间:2019-11-22 15:26:16,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376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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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单位无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被罚109万元

事实概要

2009年5月,北京市拱辰街道一至五街建设改造项目动迁,李永坤(化名)等13户位于房山区良乡镇乔家胡同的承租直管公房在拆迁范围之内。补偿安置协议过程中,李永坤等13户意欲选择面积合理的房屋产权置换,互不找差价,而拆迁人良乡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则坚持原租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按均价3700元/平方米购买,如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原租赁房屋的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均价5950元/平方米支付差价。双方始终没有达成协议。

2010年3月上旬,拆迁人良乡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的施工单位开始在乔家胡同一代施工,施工现场噪音不断。为提早预防强拆,李永坤等13户共同委托的律师于同年5月中旬前往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查阅拱辰街道中心区改造项目工程的工程建设信息,结果有了一项石破天惊的发现:拆迁人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针对这一发现,律师迅速采取了应对措施,并终将之推向一个拆迁单位被罚109万元的终局。

办案掠影

办案唯一计:对无证施工行为正面出击

律师发现了涉案拆迁项目在动迁时并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后,当仁不让地采取了正面应对措施:向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了《查处申请函》,请求对良乡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无证施工行为进行查处。2010年5月下旬,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拱辰街道中心区改造项目进行了立案调查,查明拆迁人良乡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该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其委托单位就开始违法施工,总建筑面积逾6万平方米,工程合同款约1.09亿元。同年6月2日,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良乡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良乡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处工程合同款1%的罚款,罚款额为109万元。后,良乡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及时缴纳了全额罚款。

律师说法

拆迁项目的动迁,要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后方能开始。在充斥着暴利的拆迁市场里,不乏部分建设单位在紧赶工期的目的趋势之下证件不全即开始拆除居民房屋。无证施工即是这类现象之一。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只要拆迁项目不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也不属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此其施工之前必须领取施工许可证。反之,施工单位将面临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等几种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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