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证和海关总署备案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除去正常报关报检需要的手续外,还应根据海关总署与农业部要求进行相关备案登记——登记备案分为两部分:1境外生产方在国家质检总局取得“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国家或地区)准入名单”;2产品在农业部取得“进口登记证”。
一、进口登记证
农业部2014年第2号令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境外企业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向农业部申请进口登记,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进口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根据产品类型来判定是否需要办理农业部的“进口登记证”;需要办理的产品为:
1. 配合饲料:宠物饲料包括干粮和湿粮(罐头)
2. 浓缩饲料
3.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4. 精料补充料
5. 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1126号公告)
6. 动物源性饲料
7. 单一饲料:脂肪粉(植物来源)、饲料用灭活酿酒酵母粉、酶解大豆蛋白、发酵黄豆粉、膨化豆粕、DDGS和DDG等以及经特殊加工工艺处理的单一饲料产品
8. 其他蛋白饲料、能量饲料及其混合物(不含大宗饲料原料,如豆粕、棕榈粕等)
办理登记证的流程为:代理机构向农业部提交申请材料——农业部审查材料——样品复合检测——合格即可下发进口登记证
二、海关总署准入(所谓的境外生产企业白名单)
根据海关总署“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准入国家(地区)名单”来查询进口的产品(企业)是否在名单中。若没有,需办理相关的备案登记,产品准入。
根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海关总署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及时发布《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国家(地区)产品名单》。
准入的流程为:输出国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总署审查申请材料——派遣专家组进行现场评估——合格即可加入准入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