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建筑物结构可靠性鉴定
(1)建筑物大修前的全面检查。
(2)重要建筑物需要进行定期检查时,对建筑物的安全性和使用性进行鉴定。
(3)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前,对建筑物的安全性和使用性进行鉴定。
(4)建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时,对建筑物的安全性和使用性进行鉴定。
(5)建筑物扩建、改造前,对建筑物的安全性进行鉴定,为进一步的决策或加固设计提供建议。
(6)受自然灾害、化学腐蚀、意外撞击、地基变形等原因导致建筑物结构损伤后,对建筑物的安全性进行鉴定,为进一步的决策或加固设计提供建议。
(7)对其它怀疑其工程质量、结构安全性的各类建筑,对建筑物进行检测、对结构的承载力进行核算、对建筑物的安全性进行鉴定。
二、建筑抗震性能鉴定
(1)对于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要求或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已经提高的建筑,需重新核查抗震措施、验算抗震能力,对建筑的整体抗震性能进行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2)对于经过改造但改造设计未考虑现行的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建筑,需重新核查抗震措施、验算抗震能力,对建筑的整体抗震性能进行鉴定。
三、危险建筑物鉴定
对于需要进行建筑物危险性鉴定和等级划分的建筑,受业主委托可进行危险建筑物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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