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花都区离婚抚养权官司律师 争抚养权证据收集律师

  • 发布时间:2020-02-20 21:37:13,加入时间:2018年10月10日(距今245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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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关于抚养权,法院审理是有一定原则的,即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也就是说关于抚养权是综合考虑的问题,并非经济能力一个方面。


首先,从子女年龄上看,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除了母亲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类似情况的,父亲又要求抚养,一般由母亲直接抚养。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有这几种情形的抚养权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在证据准备上,应当着重结合上述四点提出,当然,并非只要出现这几种情形之一,直接抚养权就一定归属于这一方,还是要结合其他情况综合考虑,原则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而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可以作为考虑标准,法院一般也会询问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包括可以书写书面的意见提交法庭作为证据材料,以争取直接抚养权。但这种参考不是必须的,而是考虑的一个方面,具体案件分析下文详述。

其次,关于抚养权的主体,抚养权应当是父母抚养子女,而并非祖父母、外祖父母,不乏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一方陈述自己父母有条件有能力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笔者认为这样的理由是有条件的,在保障总原则的情况下,父母条件又差不多,此时的抚养权可以考虑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这种情况只是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直接抚养子女的应当还是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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