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房屋排查监测单位

  • 发布时间:2022-03-17 11:42:54,加入时间:2014年02月07日(距今416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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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加强对本市危险(包括局部危险)房屋审定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建设部第4号令《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和市工程建设规范《房屋质量检测规程》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2、房屋检测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受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委托,负责本市危房鉴定的技术行政管理工作。

3、凡经本市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为危险(局危)的房屋 ,检测报告必须报中心审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要求进行危险房屋审定时,必须先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检测单位进行房屋安全检测。

4、检测单位会同房屋检测委托方向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危险(局危)房屋审定申请表;

(2)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房屋检测委托书和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3)房屋质量检测报告。

5、中心接受申请后,通过现场查勘或历史资料调查,对送审报告进行初审,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通过初审的,退回送审资料。

6、对于通过初审的检测报告,由中心根据项目规模等具体情况组织市房屋检测技术委员会专家(5-7人对报告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或会议备忘。

7中心根据专家意见,房屋实际状况,对检测报告进行综合审定, 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通过审定的,出具“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危险

(局危)房屋审定书"。审定书加盖“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危险房屋审定专用章和“房屋检测中心”公章后生效;不通过的,出具房屋安全性鉴定结论审定表”,加盖房屋检测中心”公章。

8、对于出现紧急险情的危险房屋, 房屋检测单位或委托方应立即通知中心和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到场应急处理。须用图片或文字记录原始情况,并经有关人员会签后,作为补办危险房屋审定书的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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