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企业认定高新企业销售收入界定-项目不转包

  • 发布时间:2020-04-24 14:30:20,加入时间:2019年03月25日(距今236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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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过程中,系统归集企业的收入是材料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企业具体该归集收入?高新企业认定中企业的各项销售收入是界定的?智为铭略小编给大家进行了相关整理:

一、总收入

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二、高新收入

高新收入就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高新认定相关要求(国科发火[2016]32号):申报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三、技术性收入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四、销售收入

即为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五、主营业务收入

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建造合同收入、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其他收入等。

六、其他业务收入

包括:销售材料收入、出租固定资产收入、出租无形资产收入、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其他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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