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企业认定高新企业加计扣除细化无形资产摊销口径

  • 发布时间:2020-05-26 09:15:27,加入时间:2019年03月25日(距今189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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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助力苏州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财务人员更高效地处理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事宜,智为铭略小编今天为大家分享“细化无形资产摊销口径”相关政策解读内容如下,供苏州相关企业参考:

1、细化无形资产摊销口径
  保留97号公告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口径和多用途摊销费用的归集要求,进一步调整摊销费用的归集方法。
  明确加速摊销的归集方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明确企业外购的软件作为无形资产管理的可以适当缩短摊销年限。为提高政策的确定性,明确了无形资产缩短摊销年限的折旧归集方法,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归集方法保持一致,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2、明确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口径
  此类费用是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即,包括与开展此类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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