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中保留97号公告有关直接投入费口径和多用途的仪器、设备租赁费的归集要求,细化研发费中对应的材料费不得加计扣除的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材料费跨年度事项的处理方法。具体对细化直接投入费口径进行了哪些规定,对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准备有什么影响,智为铭略小编给苏州企业进行讲解:
一、公告规定
97号公告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中对应的材料费不得加计扣除。但实际执行中,材料费实际发生和产品对外销售往往不在同一个年度,如追溯到材料费实际发生年度,需要修改以前年度纳税申报。为方便纳税人操作,公告明确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已计入研发费的,应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二、直接投入费细分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