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三旧改造拆迁律师东莞房屋征收三旧改造补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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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纠纷方面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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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决定阶段的权力与责任关系

虽然,从表面上看,征收是行政机关和被征收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行政机关有要求被征收人让渡房屋所有权的权利,被征收人有交出房屋所有权的义务。但是,这种定位并非这种关系的本质。从一般角度来说,私人所有的房屋之上是有一个所有权存在的,所有人可以由此来对抗他人。那么,在征收过程中,是什么导致产权的丧失呢?是什么导致所有权不能对抗公权力呢?如果从霍菲尔德所界分的权力与责任关系的角度来理解,就能予以合乎逻辑的解释。即征收的法律逻辑在于,政府通过权力与责任关系消灭了被征收人在房屋上的针对政府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同时生成政府对房屋的权利与相依的公民交付房屋的义务。

从现代自由主义法律原则来说,公民基于所有权的逻辑而拥有房产,就拥有着对抗一切侵犯该所有权的权利,包括国家在内的他人皆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正如哈特所言,如果社会只能停留在权利与义务关系所构成的前法律世界,那么世界就静止不前了。为此,法律必须引人第二性改变规则[15] ,赋予国家基于公共利益改变第一序法律关系的权力,国家由此进入第二序秩序,生成新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由此,主权者通过法律规定了第二性规则,赋予了政府征收的权力,而公民有了服从征收的责任,政府得随时因为公益的需要而进行征收,改变一般情况下政府与被征收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因此,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名分而征收时,就是落实这种权力与责任关系从而免除自己对私权的义务,使得公民不能以私权的名义来对抗政府征收。同时,主权者基于公权利和私权利平衡的原则,基于公共负担平等等原则,在进行征收的同时也自我设定了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义务,确认了被征收人要求补偿的权利。

这样一来,征收就形成了政府通过征收来落实权力与责任关系生成政府权利(获得房产)与被征收人义务(让渡房产)和政府义务(给予补偿)与被征收人权利(要求补偿)的双重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征收决定阶段的基本法律关系是权力与责任关系,而后两重权利与义务关系不过是其落实的结果。相应的,基于相依、相反这两个范畴,被征收人在此无法以房屋所有权的名义来对抗征收,只能以豁免与无权能关系来对抗,否定国家改变此前已有的政府与被征收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权力,以维护自己的私权不为权力与责任关系所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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