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建立产品不良反应监察报告制度,以保证化妆品的安全使用。 2 范围:公司生产的所有产品。 3 职责:质管部、销售部相关人员对其实施负责。 4 规定 4.1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范围: 4.1.4 疑为化妆品间相互作用导致的不良反应。 4.1.5 新开发的化妆品投产使用后发生的各种不良反应。 4.1.6 其他一切意外的不良反应。 4.2 指定专人负责化妆品质量投诉和不良反应监察。 4.3 加强质量监督和质量分析工作, 大限度减少化妆品不良反应的发生率。 4.4 对公司上市五年以内的产品的安全使用问题应进行密切追踪,随时收集所有可疑的不良反应病例作好详细记录,按季度以书面形式向本辖区的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集中报告。 4.5 对公司上市五年以上的产品,要重点收集严重、罕见或新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病例,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当地药监局,并以快速有效方式向本辖区的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报告, 迟不超过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