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办理条件包括分级条款、通用条款两部分。分级条款是指一、二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所分别具备的相应条件;通用条款是指所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都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分级条款
(1.1)一级企业的条件包括:
(ⅰ)处理规模大于100吨每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或者是所有规模的焚烧垃圾处理厂,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从业业绩良好;
(ⅱ)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垃圾处理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
(1.2)二级企业的条件包括:
(ⅰ)处理规模小于100吨每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从业业绩良好;
(ⅱ)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垃圾处理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
(2)通用条款
(2.1)经营管理
(ⅰ)企业经营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健全规范化、科学化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人力资源配置合理、高效,组织结构设置合理,企业章程健全。
(ⅱ)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2)运行管理
(ⅰ)城市生活垃圾中转及处置单位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ⅱ)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ⅲ)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2.3)安全管理
(ⅰ)垃圾处理厂的选址符合城市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ⅱ)必须具备设备、设施运行及人身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已组织认真实施。
(ⅲ)企业应配备沼气、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以及必要的通风、防毒等安全防护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