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区经济社集体成员资格纠纷律师

  • 发布时间:2022-04-08 16:51:58,加入时间:2013年09月24日(距今4267天)
  • 地址:中国»广东»广州: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 公司: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 联系:张静,手机:18078803465 微信:gzzjls119

广东父母代未成年子女签了放弃分红的承诺书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无效。如子女按照法律规定享有集体成员资格,则父母无权在其未成年时代其作出放弃享受福利待遇的承诺,即使写了书面承诺也是无效的。

判决书节选:

佟某作为新某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子女,于2008年随母亲陈某入户新某村时尚未成年,可以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入户,不属于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情形,不适用《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其依法具有新某村社的成员资格,并可享受该社成员福利待遇。至于佟某入户时其母亲陈某代其向新某村作出的关于不享受新某社两级任何股份分红及福利待遇的承诺保证,是对被监护人佟某的合法权益作出的不利处分,不应当作为剥夺其成员资格和成员待遇的合法依据。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行政诉讼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服务范围: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集体收益分红、征地补偿款分配、征地拆迁民告官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地铁:林和西站B出口,公交站:林和中路站 体育西路站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