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区商业纠纷民事诉讼律师

  • 发布时间:2022-08-26 10:15:59,加入时间:2017年11月09日(距今284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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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法律知识:
合同解除时点的判断规则
(一)一般的解除通知,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依法定或约定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经其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无需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但须使对方当事人知悉解除合同的意思。对此,《民法典》第56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至于通知的方式,《民法典》并未作出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口头通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或书面通知等多种方式。考虑到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解除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而我们建议解除权人应注意保留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意思表示的证据,例如记录、电话录音等。
(二)附履行期限的解除通知,合同自期限届满时解除
附履行期限的解除通知情形属于《民法典》新增合同解除情形。该种合同解除情形与一般合同解除情形的区别在于,附履行期限的解除通知并非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合同立即解除,而是解除权人给予了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 后宽限期。若对方当事人在该期限内仍未履行债务,则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且解除权人无需再向债务人发送合同解除通知。
(三)诉讼或仲裁解除,合同自材料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除通知对方当事人外,解除权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将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
若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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