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宅基地房被过户至父母名下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有效。如下面这个案件,儿子认为母亲把自己名下的一块宅基地过户到母亲名下,属于滥用监护权利,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利益,于是起诉过户回来。最终法院认定未成年人无权申请宅基地,母亲是根据与父亲的离婚协议过户的,合法有效,驳回了儿子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冼母将王子名下的宅基地变更登记至冼母名下的行为是否有效。冼母与王父于1992年离婚,1994年4月26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涉案四层房屋,每层六百平方米全部归冼母,冼母给予王父一定补偿,但1994年7月18日四块宅基地证之一的某号《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却登记在王子名下,之后在1997年7月26日冼母、王父书面申请将四块宅基地证转为冼母名下,1997年7月30日冼母与王父再次签订《协议书》约定王父、王子将四分之二的物业以一定价值转让给冼母,1997年7月31日王父与冼母签订《赠与合同》并经见证,将某号宅基地房屋赠与冼母。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以户为单位,申请人应为成年村民。王子在1992年冼母与王父离婚时不满七岁,不具有单独申请宅基地的能力,因此在无相反证据反映离婚前涉案四块宅基地证的登记及权属等情况之下,只能推断该四块宅基地为冼母与王父的夫妻共同财产。从上述事实可知,冼母与王父在离婚后对四块宅基地进行了财产分配,基本上均是约定宅基地房屋归冼母所有,冼母给予王父一定补偿,虽然在此期间涉案某号《村镇宅基地使用证》曾登记在王子名下,但其后王父与冼母仍依照两份《协议书》约定办理了变更登记,其中一块宅基地证曾登记在王子名下只能说明王父与冼母夫妻在财产分配上曾有过变化,但最终约定还是归冼母所有。王子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村镇宅基地使用证》登记在其名下的原始权利来源。因此本院认定,涉案宅基地证的变更登记符合王父与冼母对家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冼母也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王父实际支付了补偿款,离婚时冼母与王父约定王子由王父抚养,但王子也实际由冼母抚养长大,故冼母对宅基地的处分行为并无损害王子的合法权益。综上,本院驳回王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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